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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維動態__寧謙律師解讀時事案例,餓了么騎手送餐致殘判賠109萬
案例//
企查查app顯示,近日,餓了么主體運營公司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條民事判決書。具體事由為原告王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被告餓了么辯稱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法院認為雙方系通過互聯網建立的新型用工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特點,但因原告方未佩戴頭盔且無證駕駛,故被告應按60%的責任比例賠付原告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餓了么賠償原告1090096元。
(圖片引自網絡)
//律師解讀
首先,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其次,從屬性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特征,主要是從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兩方面判斷勞動者與平臺公司是否形成了從屬關系。實務中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從屬性”,會綜合選擇最主要的因素進行判斷。如:勞動者是不是全職工作;平臺工作內容是否存在排他性要求;平臺公司能否控制勞動者工作的具體細節;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平臺公司派單;薪酬是否是以固定的形式、具體的金額結,或者是否以固定的提成比例結算等。
(圖片引自網絡)
再次,在新型靈活用工模式下分配舉證責任時,會綜合考慮移動互聯網經營模式的特點和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實踐中,勞動關系的存在由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一方承擔。法官會考慮移動互聯網等新型靈活用工模式同時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綜合判斷因舉證責任的分配可能給案件查明事實帶來的難度,再決定舉證責任是否需要移轉。法官會就平臺經營模式及掌握的與勞動者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細節進行舉證,如平臺公司舉證不能的,則由平臺公司承擔不利后果。現實中如果一味地強調勞動者的舉證責任,會變相鼓勵互聯網公司濫用技術優勢逃避法律責任。
最后,勞動關系的認定是強制性規范予以調整的范疇,勞動法的特點是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勞動關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認定也并不等同于勞動合同的成立。尤其是互聯網平臺公司通常會在與勞動者簽訂的電子注冊協議或者與平臺達成的其他協議時,可能會特別注明雙方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或者雙方采取書面、電子協議等形式與勞動者明確約定雙方并非勞動關系的。該約定并不當然產生約束力,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時會結合雙方的“合作”模式和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內容對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予以確認。如:互聯網平臺與勞動者訂立“合作協議”或“勞務協議”,但實際條款內容更符合法律關于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勞動者雖不需要其提供服務按時打卡上下班,但互聯網平臺對其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成果、工資發放等內容進行監管。以上情形均有可能認為勞動者與互聯網平臺企業之間建立了較為緊密的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從而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總結
“互聯網+”等平臺企業利用現代互聯網科技給自己帶來便利、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也可能需要承受由此帶來的風險。總之,建議新型靈活用工企業建立合法的用工體系,增加平臺員工安全意識培訓,而不是僥幸的寄希望于利用技術優勢逃避法律責任。